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依法不需要办理纳税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在企业真实、合规的经营过程中,部分无资格自行开具收付款凭证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必须提供收付款凭证,可通过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应的收付款凭证,此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方案。对象为: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不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自然人代开的前提 企业、单位或个体户在实际经营中要有真实、合规业务的发生,达到合同流、发票流、 资金流、业务流四流合一。 三、哪些类型企业需要自然人代开发票 (1)有真实且合规的现金支出,但无法取得合理的凭证列支成本的企业; (2)现代服务类型企业,例如:科技类,信息技术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类,设计类,会议会展类,推广、营销策划类等; (3)企业财税处理不规范,存在大量与个人发生业务的情况,但是个人未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成本发票凭证,导致成本缺失的企业。 四、业务场景 某一企业,年底核算成本时,财务人员发现公司存在大量与个人合作业务,却没有取得成本凭证,基于此真实的个人与企业合作业务前提下,个人可以去到当地税务窗口进行代开服务,税务窗口现场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现场取得税局开具的成本凭证和完税证明。 五、自然人代开优势 (1)方便快捷:全程线上操作,无需自然人到场,成本凭证实时开具; (2)核定个税: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无需企业代扣代缴,年底无需合并汇算清缴; (3)税收优惠:合作区域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核定税率较低; (4)合法合规:通过税务窗口进行,符合税法规定。 |